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啟越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昆達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許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反訴部分為200,000元,合計為210,000元,因本院已認定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