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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啟越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達
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許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反訴部分為200,000元,合計為210,000元,因本院已認定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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