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啟越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達 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許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反訴部分為200,000元,合計為210,000元,因本院已認定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