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許盈盈、啟越娛樂有限公司、李昆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盈盈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啟越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達 上列當事間因111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因本 院已認定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