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紘佑股份有限公司、彭仁亮、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翁育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紘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亮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