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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
    彭仁亮、翁育芬

  • 原告
    紘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紘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亮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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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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