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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徐木盛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力拓牛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訴訟代理人 周旆如 被 告 力拓牛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木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99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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