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華信、力拓牛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木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訴訟代理人 周旆如 被 告 力拓牛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木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99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