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339號
- 原告
- 亞漫妮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惟傑
- 被告
- 許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 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55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3日晚上8時30分入住311房,因酒醉毁損該房内電視,因該房為ktv,沒有電視就無法營業,是該房自l10年9月3日毀損起無法使用,故請求營業損失新台幣(下同)61,600元(110年9月3日至110年9月13日,311房平均每晚房價$5,600元),及所毀損電視65吋,金額為29,950元,有房間毀損照片為證,堪信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