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645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延洋介
- 訴訟代理人
- 王一如
- 訴訟代理人
- 吳春龍
- 被告
- 秀才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2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