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804號
- 原告
- 方冠程
- 被告
-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 上1人
清 算 人 陳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