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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804號

返還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筆毅

原告
方冠程
被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上1人

清 算 人 陳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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