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方冠程、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804號 原 告 方冠程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上1人 清 算 人 陳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