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有謙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葉冠驛、鍾揅勳、黃景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329號 原 告 有謙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冠驛 被 告 鍾揅勳 訴訟代理人 陳穩仁 被 告 黃景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4,413元。 二、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三、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2,430元,由被告負擔1,032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景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110年10月16日晚上11時23分許(下稱案發時間) ,被告鍾揅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苗栗縣頭份市信東路2段由東往西直行,通過信東路 與翠亨路交岔十字路口(下稱案發地點)時,適有黃景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沿翠亨路由北往南駛至案發地點,兩車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因撞擊力道猛烈,致A車進而撞擊訴外人即原告母親黃鳳彩所有位於 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致鐵捲門、 玻璃門、玻璃牆、鐵櫃、磁磚、高爾夫球袋(含高爾夫球桿)、木雕藝術品等物品(下合稱系爭物品)毀損,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受損害之物品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又毀損物品應原價賠償,不同意折舊,被告間內部責任比例分擔應由被告自行處理。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萬2,3 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 ㈠鍾揅勳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項目、金額沒有意見,請依法折舊,被告保險公司願意依鍾揅勳責任比例即3成賠付原告 損失。 ㈡黃景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下列事實有如下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且為到庭之原告與鍾揅勳所不爭執(卷第214至215頁),堪以認定: ㈠案發時間,鍾揅勳駕駛A車,沿苗栗縣頭份市信東路2段由東往西直行,通過案發地點時(鍾揅勳行向之路口號誌為閃光黃燈),適有黃景傳駕駛B車由北往南駛至案發地點(黃景 傳行向之路口號誌為閃光紅燈),兩車發生碰撞,因撞擊力道猛烈,致A車進而撞擊系爭房屋致系爭物品毀損(第97至113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圖、第 123至151頁現場照片、第41至51、59至75、183至207頁毀損物品照片、第221至第231頁本院勘驗監視錄畫面結果附表筆錄就工作給肉不見了跪著褲都有)。黃景傳事發時駕照已被 註銷(第121頁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㈡原告為修復系爭物品,購買捲門支出零件5萬500元、鋁門支出零件3萬8,000元,2者拆除清運工資8,500元,及營業稅4,850元(卷第21頁承昕工程行統一發票);為購買大門把手2對支出7,000元、捲門遙控器2個支出1,500元、門弓器2個 支出6,000元、鐵製抽屜櫃3個支出4萬6,500元,另含營業稅3,050元(卷第23頁承昕工程行統一發票);另雇請采沛室 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采沛公司)進行裝修工程支出1萬5,000元,含營業稅750元(卷第25頁采沛公司統一發票);購 買磁磚1300塊支出1萬3,000元,含營業稅650元(卷第27頁 合盛建材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購買高爾夫球袋支出7,500 元(卷第29頁邁達康網路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購買高爾夫球具支出4,500元(卷第31頁竹北高爾夫有限公司電子 發票證明聯),原告當初購買遭毀損的木雕藝術品支出1萬5,000元。 ㈢黃鳳彩業將系爭房屋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第255頁債權 讓與證明書)。 五、法院之判斷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前開規定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若有違反,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其有過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111號、97年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第211條分別訂有明文。經查,依本院認定之事實㈠, 黃景傳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無駕駛執照駕駛B車,即應規 定其有過失。又本件案發地點為交岔路口,鍾揅勳駕駛A車 ,行經閃光黃燈運轉之行車管制號誌路口時,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黃景傳駕駛B車,行經閃光紅燈運轉 之行車管制號誌路口時,未停止於交岔路口前,禮讓幹道車輛先行,致兩車發生碰撞,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均具有過失,又其等之過失行為與系爭物品受損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債權人所得請求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倘以修復費用為估定其回復原狀費用之標準,修理時以新品換舊品時,應予折舊(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363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就原告主張所受損害, 審酌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1部分: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鐵捲門與鋁門因本件 事故受損,因而分別支出必要修復費用5萬500元、3萬8,000元,依行政院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鐵捲門與鋁門屬自動門設備,依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耐用年數為10年,而鐵捲門係於103年所 設置、鋁門係於105年所設置(卷第274頁原告法定代理人陳 述,未載年月以年中計算,下均同),鐵捲門、鋁門至系爭 事故發生時,已分別使用7年4月、5年4月,則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應分別以9,357元、1萬1,169元(計算式如附表二)為限,加計2者拆除清運工資8,500元 及營業稅4,850元,共計3萬3,876元,為原告得向被告請求 之金額,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⒉附表一編號2:依承昕工程行統一發票所示(卷第23頁),原告 購買大門把手2對支出7,000元、捲門遙控器2個支出1,500元、門弓器2個支出6,000元,上述所列物品均係因本件事故致大門毀損所更換之物,屬行政院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房屋附屬設備中之自動門設備及其他,耐用年數為10年,而大門把手及門弓器均為105年所設,鐵捲門遙控器為103年所設,故此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應分別以2,057元、1,764元、278元(計算式如附表三)為限,又鐵製抽屜 櫃亦受有損害,原告事後購買3個鐵製抽屜櫃支出4萬6,500 元,然鐵製抽屜櫃係屬鐵製品,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金屬製品製造設備(其他)之耐用年限為8年,而該鐵櫃係於107年所購入(卷第274至275頁原告法定代理人陳述),計算折舊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應為1萬7,982元,另加計營業稅3,050元,共計2萬5,131元,為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 ,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⒊附表一編號3:原告因本件事故雇請采沛公司進行裝修工程支 出1萬5,000元(卷第25頁發票),其中工資8,900元,零件6,100元(卷第237頁采沛公司提出之明細表),而系爭房屋 為鋼筋混凝土造,是於89年10月1日完工(卷第261頁使用執照),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鋼筋混凝土造房屋耐用年限為50年,迄至系爭事故發生已使用21年1月,則其中零件部 分折舊後之價值為2,421元(計算式如附表四),加計營業 稅750元,故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萬2,071元。 ⒋附表一編號4:原告主張被告因本件事故造成磁磚毀損,為此 向合盛建材有限公司購買1300塊磁磚支出1萬3,000元,磁磚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中之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而磁磚應係於房屋興建時鋪設,故使用迄今已超過10年,故僅得請求殘值1,300元,加計營業稅650元,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為1,950元。 ⒌附表一編號5: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佈之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 第5類第1項第3目第7節有關體育用具之最低使用年限記載,大多數之最低使用年限為5年。是就本件原告主張之高爾夫 球具一般使用年限,本院認應以5年為據。參以原告稱高爾 夫球袋已購買2、3年(卷第213頁),取折衷為2年6月,高 爾夫球桿購買半年,則依行政院制頒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分別為2,319元、3,495元(計 算式如附表五),加計營業稅357元、214元是應認原告就前 揭高爾夫球具等所受損害,得請求賠償金額為6,385元,逾 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⒍附表一編號6: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造成當初購買之木雕藝術 品遭毀損支出1萬5,000元,而藝術品不具複製性、替代性,無真正客觀價值難以估算,不因時間經過減損價值,反而增加價值,故無庸折舊,此部分得請求1萬5,000元。 ⒎綜上分析,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9萬4,413元(計算 式:33,876+25,131+12,071+1,950+6,385+15,000=94,413) 為限。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僅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無庸為准駁之諭知,就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430元,並依該部分勝敗之比例諭知訴訟 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4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鐵捲門、鋁門 (拆除含清運) 10萬1,850元 2 大門把手、捲門遙控器、門弓器、鐵製抽屜櫃 6萬4,050元 3 裝修工程 1萬5,750元 4 磁磚 1萬3,650元 5 高爾夫球具 1萬2,000元 6 木雕藝術品 1萬5,000元 合 計 22萬2,300元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折舊時間及金額 1 鐵捲門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0,500×0.206=10,40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0,500-10,403=40,097 第2年折舊值 40,097×0.206=8,26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0,097-8,260=31,837 第3年折舊值 31,837×0.206=6,55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1,837-6,558=25,279 第4年折舊值 25,279×0.206=5,20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5,279-5,207=20,072 第5年折舊值 20,072×0.206=4,13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0,072-4,135=15,937 第6年折舊值 15,937×0.206=3,283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5,937-3,283=12,654 第7年折舊值 12,654×0.206=2,607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2,654-2,607=10,047 第8年折舊值 10,047×0.206×(4/12)=69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10,047-690=9,357 2 鋁門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8,000×0.206=7,8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8,000-7,828=30,172 第2年折舊值 30,172×0.206=6,21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0,172-6,215=23,957 第3年折舊值 23,957×0.206=4,93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3,957-4,935=19,022 第4年折舊值 19,022×0.206=3,91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9,022-3,919=15,103 第5年折舊值 15,103×0.206=3,11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5,103-3,111=11,992 第6年折舊值 11,992×0.206×(4/12)=823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1,992-823=11,169 附表三: 編號 名稱 折舊時間及金額 1 大門把手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000×0.206=1,4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000-1,442=5,558 第2年折舊值 5,558×0.206=1,14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58-1,145=4,413 第3年折舊值 4,413×0.206=90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413-909=3,504 第4年折舊值 3,504×0.206=72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504-722=2,782 第5年折舊值 2,782×0.206=57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782-573=2,209 第6年折舊值 2,209×0.206×(4/12)=152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209-152=2,057 2 門弓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000×0.206=1,23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000-1,236=4,764 第2年折舊值 4,764×0.206=98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764-981=3,783 第3年折舊值 3,783×0.206=77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783-779=3,004 第4年折舊值 3,004×0.206=61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004-619=2,385 第5年折舊值 2,385×0.206=49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385-491=1,894 第6年折舊值 1,894×0.206×(4/12)=13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894-130=1,764 3 鐵捲門遙控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00×0.206=30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00-309=1,191 第2年折舊值 1,191×0.206=24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91-245=946 第3年折舊值 946×0.206=19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46-195=751 第4年折舊值 751×0.206=15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51-155=596 第5年折舊值 596×0.206=12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96-123=473 第6年折舊值 473×0.206=97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73-97=376 第7年折舊值 376×0.206=77 第7年折舊後價值 376-77=299 第8年折舊值 299×0.206×(4/12)=21 第8年折舊後價值 299-21=278 4 鐵製抽屜櫃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6,500×0.25=11,62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6,500-11,625=34,875 第2年折舊值 34,875×0.25=8,71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4,875-8,719=26,156 第3年折舊值 26,156×0.25=6,53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6,156-6,539=19,617 第4年折舊值 19,617×0.25×(4/12)=1,63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9,617-1,635=17,982 附表四: 編號 名稱 折舊時間及金額 1 裝修工程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100×0.045=27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100-275=5,825 第2年折舊值 5,825×0.045=26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825-262=5,563 第3年折舊值 5,563×0.045=25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563-250=5,313 第4年折舊值 5,313×0.045=23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313-239=5,074 第5年折舊值 5,074×0.045=22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074-228=4,846 第6年折舊值 4,846×0.045=218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846-218=4,628 第7年折舊值 4,628×0.045=208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628-208=4,420 第8年折舊值 4,420×0.045=199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420-199=4,221 第9年折舊值 4,221×0.045=19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221-190=4,031 第10年折舊值 4,031×0.045=181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4,031-181=3,850 第11年折舊值 3,850×0.045=173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3,850-173=3,677 第12年折舊值 3,677×0.045=165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3,677-165=3,512 第13年折舊值 3,512×0.045=158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3,512-158=3,354 第14年折舊值 3,354×0.045=151 第14年折舊後價值 3,354-151=3,203 第15年折舊值 3,203×0.045=144 第15年折舊後價值 3,203-144=3,059 第16年折舊值 3,059×0.045=138 第16年折舊後價值 3,059-138=2,921 第17年折舊值 2,921×0.045=131 第17年折舊後價值 2,921-131=2,790 第18年折舊值 2,790×0.045=126 第18年折舊後價值 2,790-126=2,664 第19年折舊值 2,664×0.045=120 第19年折舊後價值 2,664-120=2,544 第20年折舊值 2,544×0.045=114 第20年折舊後價值 2,544-114=2,430 第21年折舊值 2,430×0.045×(1/12)=9 第21年折舊後價值 2,430-9=2,421 附表五: 編號 名稱 折舊時間及金額 1 高爾夫球袋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143×0.369=2,63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143-2,636=4,507 第2年折舊值 4,507×0.369=1,66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507-1,663=2,844 第3年折舊值 2,844×0.369×(6/12)=52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844-525=2,319 2 高爾夫球桿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286×0.369×(6/12)=79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286-791=3,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