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577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延洋介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文
- 被告
- 吳承融
- 被告
- 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啟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翔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苗簡字第5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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