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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5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鄭子文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告
吳承融
被告
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翔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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