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5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鄭子文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承融
即被告
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翔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4,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