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777號
- 原告
- 紀維倫
- 訴訟代理人
- 葉鈞律師
- 被告
- 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祥
張細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八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兩造應均收於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主張本件抵押權債權究係清償完畢或未曾發生 ,前後不一,而有更正之必要。
(二)被告應提出債務人紀萬順確有借貸之相關證據,如收受款項之借據、被告撥(匯)款之交易明細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