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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77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怡玲

原告
紀維倫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被告
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祥

張細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八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兩造應均收於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主張本件抵押權債權究係清償完畢或未曾發生 ,前後不一,而有更正之必要。

(二)被告應提出債務人紀萬順確有借貸之相關證據,如收受款項之借據、被告撥(匯)款之交易明細等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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