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謝郭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琪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原告民事起訴所列之被告公司地址,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琪林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