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3號
- 原告
- 江尚木業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秀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謝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秀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謝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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