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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法律行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曾明玉

  • 原告
    洪暄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洪暄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若原告欲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應表明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為何)。 二、陳報原告於起訴時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客觀利益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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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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