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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撤銷法律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洪暄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若原告欲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應表明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為何)。

二、陳報原告於起訴時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客觀利益數額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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