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法律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洪暄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洪暄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若原告欲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應表明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為何)。 二、陳報原告於起訴時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客觀利益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