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蓮清
被告
鍾孟筑
被告
鍾孟均
被告
鍾祁祐
被告
鍾祁恩
被告
鍾孟潔
被告
胡憲政
被告
胡憲治
被告
胡憲志
被告
羅沛涵
被告
羅若蓁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承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告胡憲政、胡憲治、胡憲志、羅沛涵、羅若蓁之被繼承人胡慶宗前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以同一價格承買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額即系爭土地買賣價款定之,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7,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