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澤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澤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於民事聲請除權判決(股票)狀未列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應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