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吳譽文
- 原告威冠菖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威冠菖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譽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1027室之面積及價值各為何 。 二、被告林家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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