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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吳譽文

  • 原告
    威冠菖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威冠菖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譽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1027室之面積及價值各為何 。 二、被告林家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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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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