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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友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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