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4號
- 原告
- 簡茂松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之100元,尚應補繳14,562元。
二、被告陳彥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