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簡茂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簡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 之100元,尚應補繳14,562元。 二、被告陳彥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