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4號
- 原告
- 簡茂松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14,562元,尚應補繳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1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14,562元,尚應補繳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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