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萬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萬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 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三、被告張**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