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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萬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張**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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