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黃石堂
- 原告萬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萬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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