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佑肉品有限公司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應補正「AKV-1838駕駛人」之人別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