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6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送達代收人
-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佑肉品有限公司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應補正「AKV-1838駕駛人」之人別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