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5號
- 原告
- 科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均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