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科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顏均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科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均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