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郭惠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