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江德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二、被告王品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