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松楷營造有限公司、張阿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6號 原 告 松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