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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佳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玲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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