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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廖宛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被告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審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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