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
- 原告
-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元律師
廖宛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被告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審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
廖宛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被告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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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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