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顏苾涵
- 當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卓儒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戴卓儒、陳惠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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