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2號
- 原告
- 羅之妤即松和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雲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松和商行」為羅之妤經營之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原告之當事人名稱為「羅之妤即松和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