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松和商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羅之妤即松和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雲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松和商行」為羅之妤經營之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原告之當事人名稱為「羅之妤即松和商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