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頂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邱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頂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邱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