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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士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蔡銘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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