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鴻儒即祥鴻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林鴻儒即祥鴻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偉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萬1,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2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5萬2,7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