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香港商新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羅正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8號 原 告 香港商新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