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2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庭維律師
- 被告
- 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樹
- 被告
-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560,151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占用系爭土地所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74,778元暨利息,另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交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每月給付原告6,798元,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560,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通霄鎮通南段) 被告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價 額 (新臺幣) 1 465地號土地 876.81 5,500元 4,822,455元 2 468地號土地 855.53 3,200元 2,737,696元 共計 7,560,1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