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告
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被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560,151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占用系爭土地所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74,778元暨利息,另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交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每月給付原告6,798元,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560,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通霄鎮通南段) 被告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價  額 (新臺幣) 1 465地號土地 876.81 5,500元 4,822,455元 2 468地號土地 855.53 3,200元 2,737,696元 共計    7,560,15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