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3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