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0號
- 原告
- 昇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粱遠國
- 訴訟代理人
- 陳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
二、被告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