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蔡怡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6號 原 告 蔡怡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陞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提出被告賴炤君即弘陞工程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