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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宏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方宣
原告
徐明江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明江
原告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後龍鎮公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3,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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