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羅正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羅正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林特使綠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對違約使用土地及水土破壞之處進行回復,其具體方法及所需費用為何?並請提出相關估價單(含具體施作項目及金額)。 二、被告森林特使綠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