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國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陳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榮企業社即吳東昇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二、提出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