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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34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陳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榮企業社即吳東昇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二、提出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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