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油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蔡忠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油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 0地號土地回復至土地謄本所載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依法得 建設廠房之狀態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若未陳報客觀利益及相關資料,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能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