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宥霖營造有限公司、羅志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宥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