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大雄地產有限公司、李湘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大雄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湘雄 代 理 人 蔡伊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春間請求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劉玉春之所有權個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