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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宋國鎮

聲請人
大雄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湘雄
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春間請求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劉玉春之所有權個人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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