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1號
- 聲請人
- 大雄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湘雄
- 代理人
- 蔡伊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春間請求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劉玉春之所有權個人全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4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春間請求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劉玉春之所有權個人全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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