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原告
- 清算人 即
- 法定代理人
蔡欣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傅菊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
二、被告徐傅菊英、徐承泰、彭郁寧、謝文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