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程款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洋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張忠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洋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宏即紡睿企業社等間請求工程款爭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楊志宏即紡睿企業社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