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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移除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展鋒車業即鄭水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宗嶔間請求移除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所有之BG-6655號車占用苗栗縣○○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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