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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 原告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永澤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然遍查原告所提書狀內容未見附表,請陳明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之不動產是否即為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 地?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被告蘇永澤、楊馥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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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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