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毓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永澤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然遍查原告所提書狀內容未見附表,請陳明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之不動產是否即為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 地?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被告蘇永澤、楊馥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