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永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陳永旺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歐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備位聲明第1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 二、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楊慧萍